焦点|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2024-11-15 21:03:49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8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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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部署,全面落实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政府部署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市司法局要求,切实防范我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董事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和精神,迅速传达给本所律师,并认真落实。
参与保障疫情防控的公益活动、社会捐赠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交至广州市律师协会邮箱。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0 年 1 月 28 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部署,全面落实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保障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中华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省司法厅有关工作要求。 ,在本省或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实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一、律师协会要强化大局观念,切实了解有关机构、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做好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防范行业发生重大疫情传播事件。
二、律师协会要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宣传有关机构、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提高行业疫情防控意识和认识。律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作为防控主体。宣传健康疫情防控知识,倡导良好卫生习惯。
三、除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事项外,除必要、紧急外,律师协会不会组织走访律师事务所检查、指导、调查日常工作。相关指导将以书面或沟通方式进行。
4.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本所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指导,了解和掌握主管部门和指导单位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承担本所和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五、暂停组织申请法律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具体举办时间根据当地疫情情况确定。
6、申请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感染的,在就医期间可以暂停实习时间,康复后重新开始实习时间;在此期间无法参加的相关培训应另行安排。
二、加强工作场所疫情防控
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人员返岗前进行全面清洁消毒,确保工作场所卫生。
8.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清洁卫生,并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消毒。如果可能的话,应该每天进行消毒。
9.工作或到访办公室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查。不接受体温检测、不戴口罩的,一律拒绝进入办公室。
10.如发现办公室内工作人员出现疑似症状,应建议其就医;如有确诊病例,应按要求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并请卫生部门到办公室进行消毒。
11、办公场所应配备体温计、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消毒物品等用品。
三、做好经营主体疫情防控工作
12.律师事务所要提高认识,承担起员工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高员工疫情防控意识。
13.律师事务所应当跟踪记录其工作人员近期的行程和活动。对近期有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患者接触史的人员,应要求自我隔离14天。
14.律师事务所合理安排节后返程时间,并在落实国家统一休假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和事务所实际情况,合理延长休假或安排集中休假。
15、节后确需重新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减少现场办公人员。除行政、后勤等日常业务必须在场的工作人员外,鼓励律师和申请执业的人员在家或网上办公,并尽量推迟到办公室。 。
16.律师和申请执业律师应当考虑自由工作时间的职业特点,非必要尽量不在办公室工作,提倡在私人场所工作。
17、建议律师及申请执业者减少会见委托人,尽量通过沟通方式讨论案件或委托事宜。
四、严格控制集体聚集性活动
十八、律师协会和行业相关组织原则上不举办需要邀请单位外人员的大型会议、论坛、培训等现场活动。相关活动可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得进行集体外出聚餐、娱乐等非工作必要的活动。
十九、确需举行单位内部人员聚会的,不得在宾馆、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举行。有条件的可以在单位场所举行,并采取卫生防疫措施。
二十、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举办现场奠基仪式或春茶、开业仪式、乔迁仪式、集体外出聚餐、休闲娱乐活动等,不与律师事务所举办交流、联谊等活动。外部单位。
21。全行业相关人员应重视个人及家庭防疫,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大型聚餐、娱乐等活动,并按照卫生部门发布的指引落实相关预防措施。
五、确保法律界正确舆论导向
22.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律师行业舆论引导,把律师行业力量融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委、省委、省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在行业内形成积极正面的社会舆论导向。
23。依法依规代理涉疫情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恶意炒作疫情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发生。
24。律师及相关人员要传播法律职业正能量,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不传谣。严格遵守法律职业纪律要求,不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的话,不做任何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的事情,不随意传播和传播疫情未经权威机构和部门证实的信息。 。
六、建立疫情防控保障机制
25.建立全行业疫情防控日报机制。律师及相关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报告个人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地律师协会报告本所情况,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有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无患者接触史、近期有无疫区人员接触史等。并指定一名指定人员作为联络人,无论是否有相关情况,都必须按要求在每天15:00前准时报到。
26.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注重单位、家庭、个人一体化防范,严格疫情监测和防范。
27.建立疫情应急机制。当地法律界和本单位要制定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情况制定应对处置预案,确保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疫情蔓延。
28.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与卫生部门沟通,密切关注和落实卫生部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请求支持;与公安局、司法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处理会见当事人、审查文件、开庭等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暂停安排律师参与法律诉讼案件调解、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值班等工作。
29.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各单位要适当安排资金购买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疫费用。
七、省级或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下调后,根据疫情防控具体情况继续执行本指引,直至疫情完全结束。
来源 |广东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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