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多区发布物业管理和防疫“红黑名单”。律师提醒:依法防疫事关企业信用
2024-11-19 10:02:23发布 浏览12次 信息编号: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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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区发布物业管理和防疫“红黑名单”。律师提醒:依法防疫事关企业信用
读闯/深圳商报记者 张薇薇
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对社区防疫具有重要意义。 3月中旬,深圳多个区相继发布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红黑名单”。深圳市律师协会物业服务法律委员会主任刘长森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物业服务企业的防疫工作可能会影响其信用评价,甚至被纳入信用信息档案。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
“红黑名单”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近期,龙岗、宝安、光明、罗湖等区住建部门开展专班巡查、抽查巡查、下沉干部抽查、指导街道巡查等工作,对商住小区、城市村社区统一建设。严格监督楼宇小区等物业管理领域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并在报告中公布红名单(防疫到位的小区名单)和黑名单(防疫落实不到位的小区名单) 。
刘长森律师表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执行秘书档案将记录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深圳市多个区发布的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红黑名单”本质上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信用的正面或负面评价,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物业服务公司。该信用评价信息将纳入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进而对物业服务企业产生激励和约束作用。
物业防疫是否不作为或乱作为?非法的!
3月15日,一封来自盐田区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来信在网上引起不少市民关注。由于社区物业公司不配合街道应急闭环管理和防控要求,业主委员会无奈组织业主成立志愿服务队,配合街道和社区的防控并自行采取控制措施。那么,物业公司防疫不作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刘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参与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惩罚。
他提醒,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遵守各级人民政府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布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如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扫描二维码进行登记)。 、查询出行代码、进出社区人员健康检查)。打码、测量体温等措施)必须无条件遵守、坚决执行。否则,当地公安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受到惩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落实防疫管理措施过程中,可能曲解管理规定或采取超出政府公告范围的额外防控措施,也涉嫌违法。 。刘律师介绍,《民法典》第285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落实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权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制定、实施超出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
维持物业管理区域防疫岗位
深圳近期严峻的疫情形势,给社区治理和疫情防控带来了巨大挑战。 3月初,市住建部门印发《关于全力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阵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市、区疫情部署防控指挥部切实落实街道服务。各部门、社区的具体防控要求,以及荣超大厦、永乐新村漏检、漏检事件的教训,确保疫情防控不放松,严格履职,勇于担当并详细落实“把好门、把好人”“管好车辆、强化服务”等防控措施。
此次检查报告中,不少区要求未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立即整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区,住建部门将依法查处。刘律师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坚决执行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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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律师简介:
刘长森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律师协会物业服务法律委员会主任、深圳市住建局法律顾问组成员、深圳市常年法律顾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深圳市房地产与物业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兼职教授。
审稿人:于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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