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律师因虚假陈述被罚款并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024-11-30 09:03:35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8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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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律师因虚假陈述被罚款并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文/羊城晚报 全媒体记者 林玲 通讯员 顾丽娟 林海亮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1月19日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院)对一名律师作出罚款决定,并向佛山市法院发出司法通知书。司法局。经调查,司法局建议律师协会对该律师给予行业处罚。佛山市律师协会已对此案立案调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饶某德系佛山市广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涉及李某与中山某公司的劳动案件中,他特别授权代理李某。原告李某系被告中山公司(外资公司)财务总监。合同规定,原告李某的月工资为7万元。本案由市第二法院肖亚军法官审理。

第一次开庭时,审判长询问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饶穆德,原告李某是否有某个英文名,以及他在工作中是否使用该英文名与其他同事交流。拉奥·穆德否认了这一说法。还否认被告公司提交的带有英文签名的公司文件和微信笔录。

原告是否具有这样的英文名称,将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然而,作为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总监,原告否认自己有英文名字,显然不符合常理。为了查明真相,审判长安排二审,传唤原告李某到庭,并准备在网上直播庭审情况。同时,审判长还前往腾讯取证并依法调查,发现被告中山市某公司提交的微信ID(该微信ID为某英文名,被告称,该微信ID是原告李某使用的,此前已与原告李某的身份关联。但一审当天,其已解除绑定,微信号也被注销。

二审期间,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饶某德均未到庭。市二院经审理查明,某英文名正是原告李某的名字。经接受被告提交的大量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记录、简历等证据,认定原告李某向被告提交了简历。他还提供虚假学历、捏造解约费以获得赔偿,并在案件中作出虚假陈述。市二院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原告李某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市二院认定的事实,认为原告李某因欺骗行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但因被告中山某公司未上诉,故劳动合同无效。一审判决维持原判。由于原告李某在本案中骗取违约金,涉嫌诈骗罪。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致函公安部门将此案移送侦查。

二审判决生效后,本院对原告李某处以罚款8万元,并通知原告李某到庭就其及其委托代理人饶穆德在本案中作出虚假陈述的事实进行调查。原告李辩称,他不知道为什么饶穆德律师说他没有英文名字;他不记得他是否通知了律师或询问他是否有英文名字;他也不记得自己是什么时候退出微信的。同时,原告李某实际上向法庭表示,他只授权饶某德律师出庭办理诉讼,但不能保证律师在庭审中所发表的意见能够代表其真实表达。

为进一步调查饶穆德律师是否故意提供虚假陈述,市二法院向其发出传票,但饶穆德律师仍拒绝出庭接受调查。市二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饶穆德律师也存在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未按时出庭、涉嫌怂恿原告李某等多项违法行为。后,市二院依法认定饶某德律师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对饶某德罚款2万元。

饶穆德对司法罚款决定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饶某德的复议申请,维持市二院的判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饶某的虚假陈述属于伪造证据,未发表代理意见,不予追究。饶先生在本案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意图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认定,与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相符。有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同时,市第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上述原因,判令饶先生针对德国律师的上述行为,他向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提出了司法建议。近日,该局回函称,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对佛山市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涉案律师饶某德、原告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了本案的庭审笔录及相关业务档案。经认定,“本案代理律师饶某德在庭审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接到法院传唤后未按时出庭配合调查”。

顺德区司法局怀疑该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未按时出庭配合调查。其涉嫌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为准则(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对于规定行为,建议移送佛山市律师协会建议行业制裁。目前,佛山市律师协会已对此案展开调查。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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